马小芬诉邱某离婚诉讼
本案涉及借用别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与法院裁判的程序问题,故剖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首要条件认定:婚姻效力的认定。具体包含婚姻登记的效力,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第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情形: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虚假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肯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
第二,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情形:所谓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拥有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的规范。
第三,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所谓婚姻登记的效力是指确立婚姻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后果。当事人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获得了结婚证后,婚姻正式成立。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