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闫某任吉林敦化市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划免疫科科长,负责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俗称四价宫颈癌疫苗)的销售、接种和管理工作。闫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将由其本人负责销售、接种的450支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只能供给150名受种者受种,每名受种者受种3支、每支0.5毫升)以抽取原液的方法,将1支足量疫苗拆分成2支至4支疫苗,拆分后的疫苗每支约0.1毫升。之后,闫某以每个人2448元的价格将拆分后的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给306名受种者,销售金额共计74万余元。闫某将非法收取的疫苗款用于偿还贷款及平时花销。案发后,闫某上缴违法所得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闫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进行拆分,以不合格疫苗冒充合格疫苗销售给受种者,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闫某具备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据此,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宫颈癌是紧急威胁女人健康的恶性肿瘤,适龄女人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是预防宫颈癌的有效手段,可以大大降低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发生率。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是非免疫规划疫苗,在国内尚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或医保覆盖范围,根据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伴随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提高,愈加多的适龄女人开始主动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一度导致市场上高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供不应求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严重干扰疫苗的接种成效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势必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